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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否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刘某委托我代销笔记本电脑。我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说明是代刘某销售。我将电脑送至高某处后,高某迟迟未付款,于是我便将高某不付款的情形告知刘某,刘某遂要求我先行支付电脑价款。请问,我需要向刘某支付电脑价款吗?
用户
您好,由于您已经向刘某披露了高某是第三人,此时,刘某可以行使您对高某的权利,要求高某支付电脑价款,但却不能要求您先行支付电脑价款。所以,您不需要向刘某支付电脑价款。
律师 7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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