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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恶意进行磋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甲公司与我公司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甲公司听说我公司想与某公司联手开发新的项目,为了阻止我公司的行为,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与我公司进行恶意磋商,开发更先进的项目,并且提供了更优惠的待遇,使得我公司与某公司断绝了来往,甲公司趁机与某公司联手进行了新的项目合作。当甲公司与某公司合作以后,丙公司以条件不成熟为由表示暂时不进行合作开发,为此,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我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当得到赔偿呢?
用户
您好, 你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定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并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相互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上的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为对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假借订立合同进行磋商的行为明显是恶意的,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你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当向你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 3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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