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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未经催告能否解除合同?

我与小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5年,我们二人出资在该土地上建成楼房一幢。2006年, 二人签订协议:约定我将我在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中的份额转让给小李,小李于2006年底前付款。2006年底,小李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而我也没有催促他付款。之后,我以对方没有按时付款为由,两次向小李发函要求解除双方在2006年签订的合同。请问,我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吗?
用户
您好,您不可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您们的合同约定有履行期,在履行期届满,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需得经催告后方取得解约权。因您从未向小李发出付款催告,因此您无权解除合同。
律师 5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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