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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将保管物交由第三人保管致保管物灭失的,应否承担责任?

我将笔记本电脑交由陈某保管,后陈某有事要外出,便将该笔记本电脑交由王某保管。后王某房间被盗,笔记本电脑丢失。请问,我可否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
您好,您将笔记本电脑交由陈某保管,陈某将笔记本电脑转交给了王某保管,并导致笔记本电脑丢失,陈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您可以要求陈某赔偿。但陈某赔偿后可以向王某进行追偿。
律师 11号律师

您好,依据您的描述,您将电脑交给陈某保管,陈某又将电脑托王某保管,如果您委托陈某保管并支付陈某一点的费用,您的电脑丢失后您可以要求陈某赔偿您的损失;如果陈某无偿为您保管电脑,如果转让给王某保管,王某也尽到了普通的保管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那么他们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您可以点击详细阅读《保管合同履约注意事项》;如果您还有疑问,您可以点击购买我们的《法律咨询》,我们将及时安排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 7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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