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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碎物因包装不当致损,由谁担责?

我公司向B陶瓷加工厂订购一批陶瓷,合同约定由B加工厂送货上门;但双方在合同中对包装没有约定。我公司取货时发现,其中一箱货物的包装与其他的包装不一样,送货工作人员称包装所用的塑料泡沫已经用完,因此该箱用报纸替代塑料泡沫进行包装。我公司还发现,用报纸的一箱陶瓷有一半以上出现裂纹,还有部分已破碎,已无法出售。请问:易碎物因包装不当致损,由谁担责?
用户
您好,您公司与B加工厂在陶瓷购销合同中,没有约定包装方式,但B加工厂作为长期从事相关产业的厂家,应当按照通用方式进行包装,对于易碎的陶瓷应当采取措施,使其不受损害。B加工厂在包装用的塑料泡沫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只是简单地用报纸替代,从而造成一箱货物有不同程度的毁坏,该损失应当由B加工厂承担。
律师 5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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