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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事宜,再行协商”是否可视为对合同的变更?

我作为经销商与B生产商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B生产商向我经销商供应货物1000件,我经销商支付相应款项。合同签订后,我经销商经了解,认为今年该种货物销量并不好,故告知B生产商其欲将货物的数量减少至800件;但B生产商提议他们去年的货物销路不错,建议不要减少购买数量。我经销商举棋不定,最后双方在合同中补充约定“未尽事宜,再行协商”。请问:“未尽事宜,再行协商”是否可视为对合同的变更?
用户
您好,您与B生产商对货物数量进行协商变更,但是最后您经销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合同中约定为“未尽事宜,再行协商”,属于对合同变更的约定不明确,依法应推定为未变更,因此,B生产商应按原合同内容履行。
律师 1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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