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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有分歧,应该如何解释?

某药厂与我签订合同,我付过定金以后,称自己三天后来该药厂提货,并且到时一次性付清其他的款项。一个星期以后,我仍未提货,该药厂多次催我前来提货,却总不见我来。三个月后,由于担心该批药物过期,该药厂将药物另外卖给他人。又过了一个月,我出现,要求提货,发现货物早已没有,便要求该药厂承担违约责任。而药厂却称,原本我说好三天后来提货,却迟迟不肯露面,真正违约的是我。我辩称,即使自己现在才来,也依然是“三天后”;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请问,到底谁违约了?
用户
您好,您与药厂的主要分歧在于对“三天后”的理解不同。在您们合同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应当参考交易习惯、合同的目的等等因素来解释。就您们的情况而言,交易习惯中的"三天后"是指自您付完定金后的第三天。由于您已经逾期数月,显然不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因此违约的人是您,而非药厂。
律师 3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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