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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拿到工程款之后才付款,这合同有效吗?

我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条款规定需方每月20日前付供方材料款70%,且前提是需方收到业主的每月工程进度款,至今3个月需方未付供方一笔货款,理由是未收到业主进度款,请问此合同是否受保护?如果施工方一直未收到进度款是否我方就不能拿回货款?并且在合同中有具体的材料数量清单,只是在备注中说以实际发货数量为准,需方要再增加清单中材料的数量,我方是否可以不发货?
用户
您好,建筑工程合同中,总包与分包或者供货商经常签订这样的合同,要求总包从业主那里拿到工程款之后才付款,这个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不属于不公平的合同。建议您联系业主,弄清业主是否已经支付工程款。现在,供方可以停止承包商供货,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收到工程款,另外,您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承包商提供担保。
律师 8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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