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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职签订协议未够五年缴纳违约金,合理吗?

我是郑州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 ,2013年入职, 在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按照人力资源部的要求在附加条件上写 如果未工作够五年自愿缴纳五千元违约金 。现在我要辞职 ,人力资源让我只交3000违约金就可以走了,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合理的吗?
用户
您好,不合理。 如单位未给你支付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服务期,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是违法的。如果有接受公司的培训服务的话则需要支付。 另一种违约金,则是必须在劳动合同上注明竞业禁止的行为,如果你投入公司的竞争对手,那是要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没有的话,你离职后,公司还必须按月付给你的竞业禁止补偿金。
律师 3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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