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优衣库事件,视频上网是否触犯刑律?

发表于:2015-07-17阅读量:(2344)

7月15日凌晨起,一则优衣库不雅视频的消息在微博微信热传,引发网民高度关注和强烈谴责。针对该不雅视频的传播,北京警方已介入调查。那么在这样一起事件中,视频的传播者是否已经触犯刑律?

根据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案的有关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传播范围达300~600人次以上的,可立案追诉,处二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很显然在该事件中,视频的传播者已触犯刑律。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

(二)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广泛散布。

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将淫秽视频放到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上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事件分析

由于目前尚不能确定视频传播者,网传视频中的性行为及视频的拍摄行为发生在私密空间尚不具违法性,如果当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手机遗失被他人传播至网络,当事人对此行为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该视频是视频中的男女上传的,或者是其他人故意传播的,轻则被治安处罚,将面临10日~15日的拘留,可并处3000以下罚款。若被认定为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已经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商家通过传播淫秽视频进行广告营销等宣传,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将被罚款,直接负责人等将面临刑罚。

同时,我国广告法明确禁止广告内容含有淫秽内容,商家用此类方法进行广告营销,还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则面临20万元~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试衣间不雅视频”在网上“病毒式”传播,网友人肉视频中男女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人隐私,轻则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较大损害后果等,则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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