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广告含“最”字违法吗?

发表于:2015-01-29阅读量:(5834)

很多公司喜欢以“最先进”“最大”等包含最高级的词汇来宣传公司,觉得这样能吸引顾客,然而最近小编遇到一家公司因为在广告词中使用了“最”字,被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利用,打匿名电话称公司不给钱就到工商局举报其广告违法。那么,在广告词中使用最高级的词是否真的违法呢?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你解答。

一、广告中含有“最”字属违法

一些公司认为,他们的产品本身就是行业甚至是国外最先进的产品,并没有做虚假宣传。但我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处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广告执法实践中,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都统称为“绝对化用语”。我国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第八条也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使用绝对化语言。因此很明确,在广告中使用“最”字是违法的,轻则处以罚款,重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一品牌”“顶级”“极品”属于绝对化用语吗?

除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的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公司发布广告时可能还会出现“第一品牌”“顶级”等词汇。那么这些词没有包含“最”字也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国家工商总局曾对用语做出了多个通知和答复,“第一品牌”、“极品”“顶级”都属于绝对化用语,同样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广告语中出现上述词汇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因此,公司在制作广告时,一定要避免使用上述词汇。

三、“驰名商标”“免检”也不能使用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这个广告语是大家经常能看到的,但是根据我国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今后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工商广字[2008]218号发文也指出“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其他禁止规定

此外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小编提醒广大用户,公司发布广告时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注意宣传用语,一定不能出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词语,如果公司是聘请广告公司为自己制作广告,最好选择较为正规的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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