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房记录是否涉及隐私权?

发表于:2015-03-19阅读量:(4633)

去年7月,温州永嘉一官员先是在网上被曝出开房200多次,之后以卧轨方式结束生命,该事件引起舆论哗然。而在网上发帖的黄某某、缪某某,也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接受审判。

  日前,黄某某、缪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在永嘉法院宣判。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现阶段我国公民享有哪些隐私权?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宅、地址、电话号码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室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被国家机关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的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传输、处理和利用。

    显然,公民的开房信息也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可侵犯。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泄露个人信息的涉案民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刑法》第二五十三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该事件中泄露王某个人信息的涉案民警应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警方无权随意查询公民个人开房记录,只有在直系亲属报警称家人走失,或公民涉嫌违法犯罪时,警方才会查询其开房记录,以确定其行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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