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Duang!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惹官司?
发表于:2014-07-23阅读量:(4605)
- 导言 -
“Duang ~ ~”是2015第一个爆红的热词,它来自于曾被工商部打假的广告。
“拍这洗头水广告的时候,其实我是拒绝的”这句经典广告词再次浮现我们深深的脑海里。
像这样容易被记忆、引起联想的成功广告,其中明星们起了不少作用。
那么带来如此明星效应的明星们,需要对广告内容负责吗?需要对虚假广告负责吗?需要对产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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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商家善于抓住大众追星的心理,不惜花大笔金钱请大牌明星拍摄代言广告。然而,知名公众人物的代言往往受到消费者的信任与崇拜,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对广告市场等的扰乱和对消费者的损害都是非常严重的。
随着维权意识的逐渐构建,越来越多虚假广告事件得到重视。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并非一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责任的认定上,根据虚假广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进行区分:
一、对一般的虚假广告
在一般虚假广告案件中,广告主是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虽然广告代言人是在扩大虚假广告损害范围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广告代言人对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难以做到全面了解。
因此,如果明星在代言时,尽心尽责地对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了认真谨慎的了解,并在随后代言作出客观的评价,不含有虚假内容,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就不需要对可能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明星在广告代言中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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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有尽责谨慎地了解商品,有客观依据令其认为广告不含虚假内容的明星们,是不需要对后果承担民事的;但若明知故代言,则应承担连带。
二、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如果明星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进行代言的,那么只要代言了虚假广告,他就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如果明星在商业广告和其他宣传方式中,利用自己的形象、表演、以及知名度等方式,通过各种形式的传播媒介或者宣传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公众推荐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一旦宣传商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的,代言明星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消保法》明星责任的出台,为明星代言敲响了一个警钟。促使明星在代言广告时更加谨慎小心,积极主动、全面认真地负起审查义务,三思而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代言广告的泛滥。
我们希望明星在不菲的代言费面前,还要问问自己,对要代言的产品了解吗?产品可靠吗?代言时,恪守诚信原则了么?有没有欺骗行为?特别是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如果对该商品或服务不做了解,代言时只是一味的“人云亦云”,那么就不只是道德和舆论谴责的问题了,更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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