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假成真的“抢劫”

发表于:2015-05-19阅读量:(1994)

张三和李四乘坐出租车去城郊玩耍,因为路程较远,二人无聊中便决定作弄一下司机程某。于是,张三和李四告知程某,他们刚实施了一起抢劫,并刺杀一人,现在正在跑路。谁知程某信以为真,在一个转口,程某将全部财物交给张三和李四后,便匆匆弃车逃跑。张三、李四在程某逃跑后,便自行驾驶程某的出租车四处游玩,直至被警方抓获。

一、争议

本案的争议和分歧的焦点就在于玩笑造成的“抢劫”,是否真的构成抢劫,还是构成其他罪名,抑或是无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和李四本没有实施抢劫,司机程某出于自己认识上的错误而将财物交于二人,二人并不构成犯罪,只成立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三和李四虽未实施犯罪,但二人虚构事实给司机程某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并且二人在程某离开后并未主动归还钱财,还驾驶程某的出租车四处游玩,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二、评析

(一)是否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析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尤为重要的是,本案该两行为人并不具有抢劫的直接故意,也没有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的目的。很明显,不构成本罪。

(二)是否构成诈骗罪?

仍然根据《刑法》规定判断,该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与抢劫罪相仿的“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而张三李四在恶作剧之后虽然没有及时归还他人财物,但不能说明就是将财物和车辆占为己有。二人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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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构成侵占罪?

刑法上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该罪名成立的最大构成要件就是拒不归还,一般是拾到他人遗失的财物,在物主寻得财产踪迹,要求归还时,拾得人拒不返还。或者侵占人一开始是基于保管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他人财产,在该法律关系解除或者需要占有人返还财产时,拒不返还。拒不归还并不单单表现在行为上,还需要结合主观目的判断,该两人没有主观占有的目的,不成立侵占罪。

(四)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的获益。其构成条件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上述的探讨,张三李四的获益,并不基于保管或者其他合法存在的法律关系。只因一个玩笑,出租车司机放弃了个人财物和出租车,张三李四因此获得财物的占有,而该财物占用和利用缺乏法律的依据。行为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返还责任。包括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加油的费用,维修的费用等)。但二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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