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约束两年!

发表于:2012-12-20阅读量:(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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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许是做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因为是关键岗位,接触到很多的公司商业秘密,所以跟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除了保密义务外,还有一个条款特别规定:离职后三年不得再从事相同工作或在同行业中就职。后来小许辞职,因为这条竞业限制条款,不得不换了个陌生的行业。两年多过去,小许眼前出现了一个极其难得的工作机会,但却是计算机行业的。小许考虑再三,还是认为机会难得,于是争取到了这份工作。原来的公司知道后,就以小许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要小许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确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呢,小许这个情况,有些不同。因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虽然用人单位当时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是小许离职后三年不得再从事相同工作或在同行业中就职,但超过两年的部分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超出的部分属于无效的约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而小许实际到同类型新公司工作的时间已经是离职两年以后,所以事实上他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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