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案情:甲与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已过试用期),甲每天劳动时间9小时,一周工作6天,公司不给加班费,也不倒休。请问:甲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甲与A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愿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且约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请问:甲和A公司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可否约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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