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可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于:2013-02-22阅读量:(4412)

案情:2009年3月赵某与某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随后该单位对赵某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培训,培训后又与赵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合同。2011年1月1日,赵某以书面形式向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单位不仅拒绝,还要求赵某归还培训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请问:
1、赵某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赵某是否需要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答: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赵某在服务期尚未期满的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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