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哪些条款就算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发表于:2019-03-25阅读量:(3374)

劳动者从入职开始就与用人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他们关系的实现主要由履行劳动合同来完成的,因此,劳动合同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但是只要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其效力就会百分百被法院所认可吗?今天我们就来谈谈那些在劳动合同中就算约定了,也无效的条款。

无效条款一:员工单方离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目前法律规定的,员工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

1、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第三方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离职,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除此之外,即使用人单位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特别是个别地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解决落户问题进而约定违反的违约金的,法律不会支持。

法律认定员工单方离职无需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一方面可能考虑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

无效条款二:迟到30分钟以内,扣除当天工资

一般情况下,员工若是出现迟到早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相应时间段内的工资,但这个条款受时间和金钱的限制。受到时间的限制,是指若是员工只迟到几分钟就扣除当天工资,会被认定为加重员工责任,因此为无效条款。

受到金钱的限制,是指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无效条款三:限制婚育情况

关于这个话题,其实法律早早就有相关的规定,出发点主要是为了避免对女性职工的就业歧视。今年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就明确指出——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因此,若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限制婚育的情况,那么不仅仅是条约会被认定无效,而且可能面临巨额的罚款。

所以,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要随意约定,不然不仅无效,还可能面临处罚哦!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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