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超时工作公司不给加班费或者调休,劳动者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于:2013-03-29阅读量:(5157)
案情:
甲与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已过试用期),甲每天劳动时间9小时,一周工作6天,公司不给加班费,也不倒休。请问:甲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安排甲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或者调休,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甲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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