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这句话用在公司与员工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想来也是合适的。 虽说不乏有员工一生只为一家公司而奋斗,但确也有不少的员工因种种原因,而与公司分道扬镳。
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劳动纠纷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以下就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明。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我国允许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劳动合同的变更需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公司章程可否就股东退出的方式进行规定?如果存在相关规定,股东会依照章程通过决议能否取消某股东的股东资格?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分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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