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石某某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包头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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