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4阅读量:(1069)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115号

原告张某,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文辉、张雪冬,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原花

代理审判员  于海洋

人民陪审员  戴述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晓斌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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