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471)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一初字第04426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

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乐贤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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