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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能否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我们公司在中国B市,日本甲公司向我们公司购买钢材,我们双方在订立购买钢材合同时,约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应提交我们公司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合同签订后,才发现我们公司住所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于是我们双方对该仲裁条款有异议,甲公司故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协议效力。请问:法院受理后,应适用哪个法律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用户
你好,因为甲公司是日本的,你们之间的仲裁协议属于涉外仲裁协议,首先适用你们约定的法律。既然你们双方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因此,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应适用你们约定的中国法律。而根据中国法律,你们双方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这样该仲裁协议就有效,否则将无效。
律师 4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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