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诉讼事务 - 民事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的写作技巧
发表于:2015-07-01阅读量:(20483)
在起诉状的写作中,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应该详尽具体,有重点;理由部分应当论证严谨、合理合法,这是必然的。整篇起诉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一要求也是无需探讨。今提到的写作技巧,是要大家不仅要考虑到诉状不仅是呈给法官的,同时还要送达对方当事人,因此不能一览无余使得自己在庭审的辩论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首先,对于法院,我们为了使法官对案情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在陈述基本案情时做到重点突出是必要的,但并不等于对某些关键的要素诸如时间、争议焦点等细节都毫无保留,虽然从心理学的角度上看,叙述得越详尽,法官对原告的陈述愈是相信就愈容易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但这并不能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庭审中的质证、辩论才是关键。因此,我们可以选择对某些关键性的细节,可有意模糊处理,以便在庭审辩论中诱敌深入,使其自相矛盾,从而一举击倒对方。
技巧是建立在完整的起诉状基础之上的 → 《起诉状应当记载的事项》
其次,从送达对方当事人来讲,由于被告在开庭前并不是必须提交答辩状,这样就使原告与被告从彼此获取的信息呈现出不对称性。虽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和庭前证据交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以避免证据突袭对审判效率的影响。
但在实际运作中,被告也是往往故意拖延举证时间,在举证期限截止日才提交,致使原告获取被告证据信息的时间紧凑,处于不利的地位,加上对于证据的证明作用和对象在庭前并不要求说明,有些证据的意图不明,仍会影响原告的判断,因此如果单纯强调事实叙述的详尽具体,在笔者看来,是弊大于利,我们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把握信息的详略,不可一味强调具体,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
还有就是理由的援引,更不宜在诉状中具体披露,否则等于方便对方研究我方已掌握的法律事实依据,在庭前暴露自己,促使对方知己知彼,做好相对的准备,在庭上对我们的理由一一反戈。至于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尽可能就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这样才能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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