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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在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否有限制?

我公司于2005年3月1日申请商标,2006年9月1日通过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2006年10月1日,B公司认为我公司商标不应被通过审核,提出异议。我公司认为B公司无权提出异议,请问:B公司能否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用户
您好,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据此,在该问题中,B公司可以对你们公司在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异议。商标异议是否成立,关键要看异议方和答辩方哪方理由更加具有法律依据和说服力。商标异议从申请到裁定约需要三年到四年左右的时间,在此期间您暂不能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异议裁定后,如果异议理由成立,那么您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措施来进行复议,如果放弃复议,商标无效。如果商标异议裁定不成立,在对方不再提出异议复审的情况下,那么您的商标将进行注册公告,随即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律师 99号律师

您好,B公司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以阻止贵公司获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异议绝不是商标申请走过场的程序,而是商标申请的鬼门关。见贵公司在这至关重要的时刻找专业的律师帮助您们协调相关事务,有利于维护您们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需要可以点击购买我们的《企业法务服务》

律师 4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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