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发表于:2015-06-01阅读量:(3465)

近日,一名25岁女子患肺癌被误当肺炎,因耽误治疗不治身亡的案例被当成医学指导个案,警醒大众防治肺癌。然而,这起医疗事故仍然让人对医院的误诊表示愤慨。近几年医疗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医疗事故赔偿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一、医疗事故赔偿要考虑的因素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分级与赔偿,请看→→《医疗事故的分级和赔偿责任

鉴定注意事项,请看→→《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

 

(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应负责任的程度。

(三)要考虑到原发疾病,跟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

二、医疗事故赔偿内容

由以上三个因素出发,赔偿内容一共包括以下11个方面: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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