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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父亲名下有套公产房,现已将承租权转移给我侄子:1.是否户口上的所有人不一致同意就无法进行房产买卖?2.户口有 我、我女儿、我侄子、我侄子的女儿 四人,我是否为第一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处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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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这3种身份的人,都是第一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如果您是唯一的继承人,就可以继承其个人所有的全部遗产。 公产房属于使用权房屋有别于私产的产权继承,原承租人死亡的需办理死亡过户。根据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即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具体细节需查询当地相关政策),根据您的描述,已经转移到您侄子名下,需要确认是否是根据上述情形的转移。 另外,关于能不能买卖的问题,需要确认是否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具有完全产权,已购公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才能上市出售。还需要确认是否存在不得出售的情况: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该公房房地产权利的;该已购公房在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范围内的;已购公房有产权共有人的,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将已购公房上市的;职工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有不得出售的约定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