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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的受托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我是一名农民,承包村里的30亩地种植粮食。某种子经销站提供种子,委托我种植一种可观赏、食用的柿茄,成熟后种子收回,按斤支付种植费。在果实接近成熟期时,某农业科技中心持相关权力证书,说我侵犯了他们的植物新品种权,要求我和种子经销站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我称,自己并不知道其代繁的品种侵权。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
您好,不应该。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责任。 据此,您在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即种子经销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87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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