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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强奸幼女,仅性器官发生接触,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在洗手间,赵某以上完厕所要洗手为借口,将七岁的小花拉上二楼男厕内洗手。到了男厕所后,赵某见四下无人,便将小花拉进其中一间卫生间,要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当赵某的生殖器官刚接触到小花的生殖器官时,小花说要回去找爸爸,赵某才将小花放下让其离开。请问赵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用户
您好,赵某欲意与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然构成了强奸罪。然而是否真如其所说,其行为犯罪中止呢?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插入说”,但如果对象是幼女的话,则以“接触”说为标准。据此,赵某的行为已达到既遂,而非未遂。 但应注意的是,任何对定案事实有关的主张都需要有证据相印证,但在实践中对性器官已接触的事实的举证难度是较大的。
律师 845号律师

您好,首先,若赵某真的没有插入,您可以带小花去医院检测,正式没有插入的话,则应是未遂的,其次,在当时的情况下,若并没有人发现赵某的行为,其完全可以既遂的情况下,放弃继续“插入”的话,则在主观上具有自动放弃犯罪的意思,应构成中止的。

最后,即使赵某不构成强奸罪的既遂,其行为也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儿童罪的既遂,应是强奸罪中止与强制猥亵侮辱儿童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即强奸罪中止。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点击购买我们的单次法律咨询

律师 3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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