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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吗?

2010年8月,我参加同事的婚礼,由于兴致比较高涨,吃饭时饮用了大量酒水。后我独自开车回家,路上不小心撞倒一人。我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是也知道如果被抓到了,自己会很麻烦。于是不仅没有停车,反而加速走开。由于比较激动害怕,一路上又当场撞倒了8个行人,最终导致车辆损坏而不能行走被行人控制住人身自由。后来,经过法院依法审理,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那么,请问,法院会对我适用附加刑吗?
用户
您好,可以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你的行为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性质和放火、爆炸是一样的,应当属于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 88号律师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四)驱逐出境。根据您的情况,法院是有可能对您适用附加刑的。
律师 8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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