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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符,作出保证的社会团体是否应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公司推出一款有利于缓解近视的滴眼液,该市医师协会对该产品作出保证,并出具保证书。结果很多近视患者使用后反而出现不适症状。经检验,该滴眼液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医师协会保证的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医师协会承担责任。请问,作出质量保证的该市医师协会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
您好,由于该市医师协会对贵公司生产的滴眼液作出过质量保证,因此,贵公司滴眼液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该市医师协会应与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 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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