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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该由谁代管?

我哥哥王某与刘某是夫妻,生有一子。我哥哥因到广东经商曾向周某借款20万元。此后,我哥哥失踪,下落不明。两年后,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我哥哥失踪,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对王某的失踪宣告,但在谁为王某的财产的管理人上,其妻刘某和母亲谢某发生争议。经查,在我哥哥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姘夫家与其共用。请问,我哥哥的财产代管人应为谁?
用户
您好,有资格充任财产代管人的,应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财产代管人的选任应先由前述范围内的人协商后,供法院指定.协商不能时,则由法院直接指定.唯一的要求就是不能侵害失踪人财产, 本案中,王某被宣告失踪以后,其妻刘某和你母谢某均主张对王某的财产代管权,但其妻与他人姘居,并将家中财产搬入姘夫家与其共用,显然不利于对王某财产的管理,故不应其代管,而应由你母谢某代管。
律师 27号律师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另外,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应依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但有两种人是不得担当财产代管人的:1、无能力代管的。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2、不宜作代管人的。“不宜”应理解为对失踪人的财产不利的情形。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嫂子在您哥哥失踪期间,经常将您哥哥的财产搬到姘夫家中,该行为应当视为对失踪人的财产不利的情形,您嫂子不宜为财产代管人。所以应当您母亲来做您哥哥的财产代管人为上。如果双方就财产代管人的资格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如果您要直接起诉的,我们也可以为您拟定起诉状:http://www.yifatong.com/p/qisu

律师 4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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