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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为见网友而整容最终网友未出现的能否主张其赔偿精神损失呢?

我与张男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决定交友。但我们一直没有见面。1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我于2011年7月9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我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我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我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我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我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万元。请问该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用户
您好,张男与你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你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你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律师 12号律师

您好,您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张男邀请您用餐的,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仅受道德范畴,只由道德调整,属于法外空间,不受民法调整。所以张男放您鸽子的行为固然是不道德的,但是在法律上他是没有过错的,也没有侵害到您的人身权,所以您的主张不会收到法律支持。建议双方协商调解,不要因此事破坏感情。您若还需要法律帮助,我们可以为您服务:http://www.yifatong.com/p/zixun

律师 2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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