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办理《孤儿证》,需提交下列证件: 1、 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 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可由本人(无行为能力者,可由监护人代写)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提供和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镇)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填写《孤儿社会保障申请表》, 一式三份,经当地民政局审核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批。
根据您现在的情况,您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了,不符合孤儿证的领取条件。且根据相关的规定,就算您在未满十八周岁时已经通过了相关的审批,领取了孤儿证,但在您满十八周岁后,孤儿证也会失去效用,被民政局收回的。所以您现在的条件并不符合领取孤儿证,具体的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