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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赖离职员工与其新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

我是A公司股东,在公司担任监事、副总经理等职。我们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总经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2002年4月,我与刘某投资设立B公司,与此同时,A公司同意我退出公司并辞去相关职务。D公司与A公司于2000年初开始发生持续的交易,B公司设立后,D公司基于对我的信任与之建立了业务关系。A公司起诉我与B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判令停止侵,并赔偿损失。请问:客户基于对离职员工的信赖而与其新单位进行交易的,该员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
用户
你好,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D公司系基于对你的信任而与新单位进行交易,你并没有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律师 4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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