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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未妥善保管质物,造成损害是否应赔偿?

我公司将其一台机器设备出质给B公司。我公司交付机器设备,办公室收到后将其弃置在公司大楼前的空地上。因为日晒雨淋,机器设备严重生锈受损。我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遭到拒绝。请问,B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
您好,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该问题中,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机器后,将其弃置在空地,致使机器因日晒雨淋受损。机器受到雨淋容易生锈是正常智力范围的人应当认识到的,B公司却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不善而给A公司造成损失。对此,B公司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律师 35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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