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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时责任如何承担?

2010年1月,我朋友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借期为1年。李某愿意借款,但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便请求我为其债务提供保证。我同意提供担保,并与李某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到期未还款的,我作为保证人负全责。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便要求我偿还借款。我认为自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李某应当先起诉张某,经法院判决后就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其才承担保证责任。请问:我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用户
您好,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您是这一债务的保证人。但您与李某订立的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这一保证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则视为连带保证。即李某可不起诉张某而直接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但您承担完保证责任后可向张某追偿。
律师 8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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