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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失踪的,应由谁作其财产代管人?

2008年2月16日,我与我老婆陈某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我老婆因患有精神病于2009年7月去上海治疗再未回家。我和我们亲戚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我老婆至今下落不明,我遂即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我老婆陈某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后,请问,人民法院应指定谁为我老婆陈某的财产代管人?
用户
您好,财产代管人的范围和优先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您老婆患有精神病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你作为他丈夫,是她的监护人。法院应制定你为陈某的财产代管人。
律师 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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