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招商加盟


电话咨询


微信

扫码 扫码立即咨询

QQ
返回顶部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

已解答

当事人住所变更,受诉法院移送案件的做法是否合理?

2011年5月,我向叶某借了10万元,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11年10月5日。还款日期到了,叶某几经催要,我都没有按时归还。于是叶某到我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我归还借款。我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我把户籍迁至本市的另一区,并向受诉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于是便把案件移送给我现在户籍所在地法院。请问,受诉法院移送案件的做法是否合理?
用户

您好,不合理的,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权一旦确定则恒定不变。 因此,本案中,受诉法院应当遵循管辖恒定原则,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不得以当事人住所地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律师 45号律师

您好,不合理。受诉法院移送案件的做法违反了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在诉讼中您将户籍迁到别的地方,实际上并不影响法院的管辖。因此法院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如果您有诉讼的需要,建议您请专业律师为您做全面的指导,我们也可以为您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
律师 48号律师

最新刑事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