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关系继承问题?

发表于:2015-09-11阅读量:(2708)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规定,同居关系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

一、成立事实婚姻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以下五个条件:

(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即,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成立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或者遗嘱中未处理的财产,另一方依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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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成立事实婚姻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当事人不成立事实婚姻,仅成立同居关系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其配偶的身份主张法定继承。因为,《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仅指配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六类人。

同居关系双方虽然互相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是《继承法》规定,当事人有立遗嘱的权利,并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一方在其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其财产赠与同居另一方的,则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嘱中指定赠与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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