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性人是否可以结婚?

发表于:2015-03-12阅读量:(14599)

19岁高三女生,马上要参加高考了,因迟迟没来例假最近上医院检查,才发现自己竟然是个“两性人”。是他?还是她?对于与众不同之处,他们羞于启齿,自卑、茫然是他们必经的过程。专家建议,家人应该多关注孩子尤其是青春期时期的变化;对于“两性人”,还需要社会大众更多的了解和认识。那么,两性人是否可以结婚呢?下面就由小编带您来详细了解下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两性人?

两性人即是两性畸形,即体内同时具有睾丸与卵巢这两种区分男女的双重性腺。在民间俗称“阴阳人”,是指一个人的外生殖器官、性腺及副性征互相矛盾。

1.真两性畸形

外阴部表现同时存在男性及女性的生殖器官,在阴唇部能扪及睾丸,有月经来潮者不难确诊。在与假两性畸形鉴别困难时可行性腺活检,真两性畸形性腺具有两种性腺组织。

2.假两性畸形

(1)男性假两性畸形 性染色体为XY,有睾丸,必定具备女性内或外生殖器如盲端阴道、输卵管或子宫等,雄激素分泌正常。

(2)女性假两性畸形 性染色体为XX,阴蒂明显增大,阴唇后联合过长,会阴增宽,身材偏矮及其他男性体征。内分泌检查可见尿-17酮类固醇与孕三醇含量增高,血浆睾丸酮也明显增高,即可确诊。

二、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有什么?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

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如政治 、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就实行早婚政策,婚龄普遍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二)禁止结婚的条件

1、禁止重婚。

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结婚的疾病。

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三、两性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两性人介于男性与女性之间,俗称“阴阳人”,婚姻法中对于结婚对象之间的性别要求是男女之间,严格来说两性人在未治愈之前是无法判定其是男性或者女性。然而,两性畸形并不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之列。根据医学解释和目前的医疗水平,两性畸形是可以治愈的。所以两性人在治愈后还是可以结婚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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