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哪些工作可以由第三人完成?

发表于:2015-08-06阅读量:(2846)

加工承揽中,有一些工作需要承揽人亲自完成,有一些工作则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你分得清楚吗?请看下文。

一、需亲自完成的工作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其首要义务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承揽人的这一义务一般表现为其将定作物加工、修理、复制完毕,或者测试、检验完毕,产生具体的工作成果或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完成约定的工作,这是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所要求的。

这是所说的“主要工作”,可以认定为是指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工作,这类工作一般技术要求高;如果质量在工作中不起决定性作用,那么“主要工作”应当是指完成数量上的大部分工作。

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转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有一个选择和决定的过程,特别是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更是体现这个特征,需要找一个自己信任的另一方当事人,才与之签订合同。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无其他约定,承揽人需要亲自完成承揽工作。

 

请看合同范本→ 《加工承揽合同

 

二、可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一)定作人同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

(二)承揽人同承担承揽任务的辅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揽”关系,也称之为“转包”。

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也不影响承揽和定作人之间合同的效力。

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一般也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揽人。

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对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问题,作为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责任,而承揽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应的合同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承揽人想把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人如果需要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则应当事先征得定作人的同意;

(2)即使在征得定作人同意之后,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也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解除权,请看→ 《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

 

想要了解更多,请点击:

加工承揽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定牌加工需谨慎,避免侵权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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