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债务人,究竟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发表于:2015-06-18阅读量:(2193)

泰安的王某华欠严某的钱,严某从网上联系职业非法讨债公司,设色诱圈套,把王某华非法拘禁要钱。王某华没钱,却想起刘某祥欠他钱,刘某祥的姐姐刚得到一批死亡赔偿款。竟然用同样的非法手段将刘某祥拘禁要钱。在现实生活中,采取扣押人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索取债务的现象十分普遍,对这种暴力追债的犯罪行为究竟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呢?

由小编先带您了解什么是非法拘禁罪,什么是绑架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二、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三、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学理界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

(一)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

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

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

(三)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后者较多的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

(四)两者在责任主体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异。

如果是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情况,一般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因此,为索取债务(无论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必须是以讨债为目的,如果只是以讨债为借口,而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则构成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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