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叶某某、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18阅读量:(1525)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思民初字第9928-1号
原告叶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海、赖木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泽利、罗涌,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叶某某、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户籍地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林某某暂住地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故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晞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辛 鹏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