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捆绑女友欲带回家,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发表于:2015-03-31阅读量:(3701)

近日,西安一对情侣闹矛盾后,男子劝女友回辽宁被拒绝,竟将女友捆绑后塞进行李箱准备从西安强行带回。最终,男子不仅失去了女友,还因触犯法律被判刑1年。据悉,穆某是西安人,与前夫离异后独自一人去辽宁省北镇市做生意。与王某结识交往后,王某提出结婚,并给穆某家送了彩礼,但由于种种原因,两人之间一直矛盾不断。穆某在和王某争吵后跑回西安,王某无法说服穆某回去,便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把穆某捆绑起来,塞进一个大行李箱。由于穆某不停地哭闹,王某将其放了出来。但穆某始终不同意回辽宁,王某一怒之下,又把穆某塞进行李箱并用毛巾把穆某的嘴堵住。幸好车即将上高速前,司机发现了异常,拒绝搭载穆某,并要求放了王某,王某逃脱后就报了案。情侣间发生口角是很正常的,但是用捆绑手段的行为合法吗?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二、王某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吗?

本案中,王某在实行捆绑时,头脑清醒,并且是以将穆某捆绑后带回家为目的。其符合非法拘禁的主体构成要件,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有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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