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发表于:2015-05-27阅读量:(3932)

前日,一女子到北京玛丽妇婴医院做备孕检查被误诊做多种治疗的新闻再度引起民众对医院水平的质疑。医院失误,导致患者造成损失的情况时常让人心惊。其中,医疗失误造成损害,医院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分成两种:一般的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要了解两者的区别,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一、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范畴;医疗损害的提法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二、程度不同

即使最低级别的医疗事故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就一定存在医疗损害,但是存在医疗损害的却不一定能够构成医疗事故。 

三、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个地方的医学会来完成的;医疗损害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完成,可以跨省委托鉴定。    

四、后果不同

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方不仅要进行赔偿,还要负上相应的行政责任;医疗损害医方仅需要付赔偿责任,但是现在很多医院只要是医生有相关的案件,都会影响医生职称的评定,升职位等等。   

在损害赔偿方面。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一)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二)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一,我国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三)赔偿数额。法律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医疗造成患者损害时,患者的家属会情绪激动,但不是所有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都属于医疗事故,要注意分清↓ ↓ ↓

如何认定哪些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 ↓ ↓

                                                                     《签订医疗事故赔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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