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重度窒息死亡,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5-05-12阅读量:(2604)

案情介绍:

刘某(女)于2009年8月份确诊怀孕,预产期为2010年5月27日。在怀孕期间刘某经多次产前检查均显示宫内胎儿发育正常。

2010年5月23日凌晨,刘某发觉有阴道流液,随即在当日凌晨5.50分其母亲的陪同下来到上海市闸北区某医院处急诊挂号准备待产。挂号后医院人员让刘某自行去到医院六楼妇产科就诊。

刘某来到六楼妇产科后,发现医生不在诊室,是一个护士过来接待的,听了一次胎心,然后再去叫医生。医生过来后没有做任何详细的询问,也只听了一下胎心后便离开了。过后,护士问刘某带了多少钱,当时刘某只带了3000元,于是护士要求要带6000才可以生产,所以让其在诊室等,随后护士便通知刘某的母亲去拿钱办入院手续。刘某等了几十分钟以后感觉自己要大便,此时通知护士过来检查,发现宫口已开,护士表用手堵住宫口,将刘某推到六楼妇产室待产。在待产期间护士仍一再询问刘某的入院钱款是否已到,后来刘某实在感觉不行快要生了的情形下,便坚持要求医生马上进行剖宫产,此时医生见情况紧急之下,最终临时决定实施了剖宫产。

刘某之子在被告处剖宫产一出生即患有新生儿重度窒息症状,随即被转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5月25日19时许,刘某之子终因呼吸衰竭而死亡,仅存活了二天。

事发以后,刘某曾找医院讨个说法,但是医院却丝毫不承认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反而要求刘某尽早出院,住院费可以免掉。

找院方无果的情形下,经人介绍,刘某找到了陈钢律师,陈律师经过详细年的了解案情,分析了医院在处理对刘某的抢救过程中的违反医疗常规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因此,陈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各项费用若干。

法院受理后,院方不承认其存在医疗过错,按照常规的处理程序,法院委托了上海市闸北区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2010年12月3日,出具鉴定结论:刘某之子与闸北区某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处理结果:

在一份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术》面前,院方及代理律师都不再辩驳,最终愿意和刘某进行调解。

2011年3月31日,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上海市某医院于2011年4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人民币******元。

律师提示:

虽然上海是一个医疗水平相对较高的城市,但是各类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难免出现不同程度的医疗事故。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出来以后,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范围有了很大的提高

因此,提醒各位到医院就医出现不良后果的患者,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保留就诊凭证和相关材料,及时封存病历,保全病历资料,以便今后在诉讼及处理过程中有充分的材料做相应的司法鉴定,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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