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溜车冲上街道,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表于:2015-03-31阅读量:(2472)

29号当日上午11时40分,重庆磁器口发生车祸,一辆水泥罐车与公交车发生轻微擦挂后,罐车司机黄建洪下车察看时未锁死制动系统,导致罐车自行滑向对向人行道撞倒路边树木,致1死2伤。那么对于这起事故司机应当负什么责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呢?

一、交通肇事的概念及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1.主体:一般主体

交通肇事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二、行为分析

根据案情来看,罐车司机黄建洪下车察看时未锁死制动系统,导致罐车自行滑向对向人行道撞倒路边树木,致人死伤,本身存在着过错。其应该预见到在公共场合如果没有锁死制动系统可能将会导致车自动,对人群照成伤害,但因为他的疏忽大意,从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该司机应当负全责。因为他的疏忽大意致是他人重伤死亡,事故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为该司机构成交通肇事。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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