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对育有子女的夫妻提出离婚时,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永远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但如果离婚后,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仅就合同关系的内容所作的变更
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14年8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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